权力名称 |
户口迁移 |
事项编码 |
001140910/XK—016 |
事项类型 |
行政许可 |
承诺类型 |
承诺件 |
法定时限 |
1个工作日 |
办事部门 |
公共行政服务大队 |
首问责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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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0415–2173894 |
监督电话 |
0415–2103242 |
是否收费 |
收费 |
收费标准 |
迁移证每证4.5元、准迁证每证4.5元。 |
申请材料
1、购房落户:《房屋所有权证》(或公产房房照)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。 2、夫妻投靠落户:凭结婚证、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。 3、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:凭老人和子女的户口簿、身份证、老人和子女户口所在派出所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“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”。 4、毕业生落户:《毕业证书》、本人户口簿或《户口迁移证》、身份证及在丹就业劳动合同(协议)书。 户口迁移提供下列材料 1、户口迁移: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《户口准迁证》、迁出地户口簿和身份证。 2、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户口迁移:《录取通知书》、户口簿和身份证。


法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(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,主席令公布)第十条,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,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,领取迁移证件,注销户口。第十三条,公民迁移,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,城市在三日以内,农村在十日以内,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,缴销迁移证件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