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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
1、填写《工程爆破申请审批表》; 2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; 3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; 4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; 5、爆破作业设计方案; 6、有评估资质单位对爆破作业方案的评估报告; 7、爆破作业单位与发包单位签定的协议或合同。
法定依据
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,国务院令第466号),第三十五条,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,对符合条件的,作出批准的决定;对不符合条件的,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,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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